共691亿!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07
 从《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可以看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方向。  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将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今年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安排共计691亿元。  此外,今年还要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

  从《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可以看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方向。

  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将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今年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安排共计691亿元。

  此外,今年还要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

  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去年330亿元,增加到了340亿元,多了1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去年257亿元,增加到267亿元,也是多了10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23年预算中没有明确的数字,而今年则明确安排44亿元。类似的还有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023年也是没有明确数字,而今年是40亿元。

  总体来看,2024年的污染防治资金相比2023年基本持平,略有增长,继续体现出中央财政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

  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各地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大气污染防治入库的项目: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环境整治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 的原则, 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是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结合国家及本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重点储备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鼓励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的重大工程项目储备,避免储备小散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可予以跨年度支持,原则不超过三年。

  加强项目前期准备。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入库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的项目不予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基建投资)支持的项目或已完工的项目不予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维护项目储备的严肃性。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项目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 的良性循环。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03)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其中:燃煤污染控制以农村散煤治理为重点,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1)工业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达、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编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涛洁运输)等为重点。

  (2)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检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钢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1)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成大气环境治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责献,与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油重点任务措施一致。

  (2)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

  (3)项且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污染治理类项目放明确排放现状,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目标;淘达类项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条复产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打包项目应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具体措胞、治理要求等。

  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围绕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重点,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目标。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饮水安全有保障”。

  支持内容:①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项目。②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③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项目。④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项目。

  (2)流域水污染治理以推动流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等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城乡各类污染源减排成效。

  支持内容:①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②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③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

  (3)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在全国实施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项目,力争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

  (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双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源头预防和管控修复工程,推动依赖地下水生态环境系统调查评估和治理试点建设,遏制地下水污染。

  支持内容:①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②地下水污染防控修复。③废弃井封井回填。

  (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的,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推动解决水环境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包括水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等。

  支持内容:①地表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②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③废水综合毒性管控能力建设。④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精准支撑。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

  1、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防腐防渗升级、加装二次保护设施、泄漏检测设施等;

  1、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原则上以独立矿区为单 元进行整体调查) ;

  2、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治理涉镉、汞、砷、铅、铬等固体废物、废渣,以及酸性废水等。

  ③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

  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技术指南要求。

  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

  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

  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

  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935-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应符合《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鼓励绿色低碳修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 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

  ③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支持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具体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收集与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

  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废弃场所整治项目。具体为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项目、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范围,且经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评估,试点实施成效显著的城市(地区)。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围绕支持农村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以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方式推进,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整体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

  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者含两类及以上的综合类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有效衔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将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鼓励因地制宜选取污水治理技术模式。

  支持内容:①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建设;③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建设;④在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较高的地区,因原有设施不能满足当前治理需求,开展必要的设施改造工程。

  (2)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项目重点整治国家监管清单中的农村黑臭水体,优先支持农村黑臭水体集中、整治技术路径清晰可行、贝力状况合理、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地区。

  支持内容:①控源截污工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农业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

  ③内源治理工程,在做好控源截污工程的前提下,根据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开展底泥清淤疏浚和安全处理处置工程等;

  支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购置,包括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等转运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1)明确问题导向。项目以解决当地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属于国家农村生态环境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与地方乡村发展和环境基础建设有关规划相协调。

  (2)方案科学可行。项目方案论证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估算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相匹配,资金投入有保障,绩效目标可监测、可考亥,预期效益可达。

  (3)运行管理有保障。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渠道稳定,运维技术能力与选用工艺相匹配,监管机制健全,保障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环境治理效果可持续。

  (4)项目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现场调研扎实,基础信息完整,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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